案例1:浙江海正药业集团投入1000多万元,花费几年时间研发出了一种抗肿瘤和心血管疾病药物———罗格列酮,但在刚要上市之际,却收到葛兰素史克公司的一份法律声明,其原因是葛兰素史克公司该药的专利(ZL98805686)已于2003年7月2日获中国知识产权局的授权,其保护范围覆盖所有含罗格列酮及其所有药学上可接受形式的化合物的药物制剂。此案例说明,医药企业在新药研发或研发立项之前,务必注意检索药品专利等文献,尽可能地避免无价值的重复研究。
案例2:瑞典阿斯特拉(Astra)公司研发的抗溃疡药物奥美拉唑片(质子泵抑制剂),最高年销售额曾达60亿美元,该药品的原批准专利于2001年过期,配方专利于2005年过期。有4家制药企业从2001年起开始生产该药,阿斯特拉公司起诉这几家公司侵犯其配方专利权。结果2002年美国法院判决这4家公司中的3家停止销售奥美拉唑片,但其中1家公司不受限制。因其所采用的配方不同,这家公司所拥有的新配方专利权成立,使得自己的产品市场得到了保护。